2007年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香港回歸10周年基本法國際研討會」開幕禮致辭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 合辨

《香港基本法》:十年回顧與未來

香港回歸十周年《基本法》國際研討會

2007年6月22-23日

梁愛詩致詞全文

何炘基教授、解曉岩特派員、各位主禮嘉賓、梁美芬主席、各位來自內地的領導和特區長官、各位學者、法律界的朋友、女士們、先生們:

謝謝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和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邀請我出席它們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十周紀念而合辦的《基本法》國際研討會。回顧過去,放眼未來,這是十分有意義的活動。

首先,我向「一國兩制」的工程師鄧小平先生致敬。「一國兩制」是個偉大的構思:它充份顯示出中國人的智慧,和最大的包容和妥協,也是符合自古以來中華民族對和諧社會的索求。

我借這個機會感謝一群盡心盡力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的起草委員:他們包括34位內地委員和25位香港委員,還有來自八個界別的180位諮詢委員,以及無數默默耕耘的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士。香港基本法的草擬、收集意見和通過,凝聚了內地和香港人的心血,既解決了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考慮到兩地體制的差異,並保證了平穩過渡,也爲未來的發展留下了空間。它的通過,爲香港回歸繪下清晰的藍圖,並保障國家對香港的長期政策方針得以實施。

我還得感謝所有回歸前後爲落實《基本法》作出貢獻的人士:「一國兩制」是新的事物、新的嘗試,自然充滿著挑戰;它需要方方面面的人士,不怕艱難,齊心合力,從實踐中取得經驗,使它實施得更完善。

主辦機構希望講者在十分鐘內就今天的題目發言。十年的事,很難在十分鐘內說清楚。我在今年6月6日在北京舉行的「記念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作了一個報告,講述《基本法》如何完成了平穩過渡,建立香港特區的新憲制,落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如何保障了市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因而得以維持生活方式不變;《基本法》如何維持特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並使它在新憲制下有更大的發展;在外事上,香港特區如何既有一國下的優勢,也有獨特角色之利。我的報告可在中國人大网新聞直播看到:网址是:www.npc.gov.cn。如果找不到的話可以給我一個電郵:elsie.leung@ iulaili.com。今天我想講我對《基本法》落實的一些意見。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零時,英國的國旗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徐徐地下降,五星紅旗隨即升起,在大家興奮和激動的心情中,156年的殖民地管治過去,香港回歸到祖國的主權下。回歸不僅在換一面國旗,區旗,更換一些名稱,還要經過一段心路歷程:對國民身份國家民族的認同。香港自古以來屬於中國的領土,我們與內地,澳門,台灣的同胞生活在同一國土上,同是中華民族,有同一語文,共享同一文化,共有同一源遠流長的歷史。因爲歷史的緣故,我們實行不同的政治,經濟,法律等制度,但是,我們同屬一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些人說,回歸後我們從一個殖民地的統治過渡到另一殖民地的管治,因爲他們沒有國家的觀念。

「一國兩制」的法律基礎,在<基本法>第一章列明: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聯合國第26屆大會第2758號議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而香港問題是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主權屬於十三億人民,經全國最高權力機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基本法》第二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按該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立法和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一位法律系的學生也懂得:被授權人不得否認授權人的權力,否則會被撤消他的資格,並且必須在授權書的範圍內行事。因此,特區政府必須承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權力,並按照《基本法》的條文行使高度自治權。在吳嘉玲訴入境處處長一案,終審法院在1999年2月26日的裁決確認它的司法權來自《基本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按《基本法》行使權力(包括法律解釋權),特區法院不能質疑,並要以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爲審判的依歸。因此特區沒有「剩餘權力」,全國人大在《基本法》裡授予特區多少的權力,特區便有多少的權力,按普通法也應作如是解釋。

在我上面提及的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吳邦國委員長發表有關「剩餘權力」、「行政主導」、「高度自治」、「三權分立」等言論,引起一部份人強烈的反應,認爲是削減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權,破壞「一國兩制」,又懷疑是釋法的前奏曲。那次座談會,和今天的研討會性質相似,就是回顧過去,展望未來,重申<基本法>的重要原則,十分恰當。十年過去,仍然有些人對這些大原則不理解,或者不接受,正正顯示吳邦國委員長的講話是十分需要的。如果這些人對主權和高度自治有正確的理解,便不應作出強烈的反響。

我的發言稿也談及「高度自治」和「行政主導」。我支持吳委員長的發言。其實這些原則與特區政府一貫立場相同,如果各位翻看特區政府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在2004年4月發表的第二號報告書,「剩餘權力」如,第9頁末段說:「『一國』」是『兩制』的,前題,『高度自治』是香港特區在中央授權下實行高度自治」;第34頁說:特區行使的各種權力都是來自中央的授權,特區沒有「剩餘權力」。第37頁列舉《基本法》内關於行政主導的條文,而行政和立法機關的關條可見於21-22頁。這些原則與委員長的立場無異。因爲時間關係,我不詳述,請大家自已作個比較。

從這件事可以看到,雖然「一國兩制」成功落實,是香港大部份市民都認同的事,是中央政府和內地同胞認同的事,也是國際社群都承認的事,十年來許多紛争的引起,是由於有些人並未足夠理解回歸的意義,未能正確地理解《基本法》。有關《基本法》的爭議,許多時只管各說紛紜,只願聽自已的聲音,對別人的意見聽而不聞。如果大家能放下成見,以坦誠的態度,開放的視野,認真務實地把問題辨論清楚,可讓我們對《基本法》的理解更清晰,減少紛爭,穩步向前,使《基本法》的實施更趨完善。今天這個研討會,便是一個這樣的機會。我謹對合辦機構舉行這次會議表示祝賀,並祝此次活動圓滿成功。